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索 引 号 PLQTS0032-N2015-0003217 发布机构 本站原创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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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局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提高行政效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由各科(室、队)具体负责,采取签到登记的方式,每天登记两次,分别为每天上午上班和下午上班时间。局领导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三条 请假实行审批制度。

一般工作人员、副科长请假1天以内由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长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局长审批。

局领导要起模范带头作用,有事必须向局长请假。请病假7天以上,原则上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第四条  请假必须写请假条,请假条由审批领导直接转交办公室存查。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单位书写假条的,必须先电话请假,同时,委托其他人员书写假条,按照程序审批。

第五条  科室全体人员外出工作必须实行离岗公示制度,并以书面方式经局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留办公室存查。工作人员因公外出(离开办公室)办理业务,应相互沟通报告;科室主要负责人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其他人员应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必要时要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六条 凡召开会议、集中学习和组织集体活动时,实行签到制度。因事、因公不能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集中学习)的,必须事先向主持会议(活动)的局领导请假,并告知有关会议(活动)的组织科室和办公室做好记录。迟到、提前退会、无故不参加会议和集体活动(集中学习)者,分别比照上班迟到、早退和旷工处理。

第七条  各科室于每月3日前将本科室上月出勤情况汇总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办公室每月要对请假条进行统计,并与科室考勤情况核对后,每月5日前汇总并对全体职工的出勤情况进行公示,在年度考核时公布工作人员全年出勤情况。

第八条 实行销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到期上班后,要在请假条签字确认销假。

第九条 严格奖惩制度。迟到、早退2次、旷工1次要在职工大会上做出说明;迟到、早退10次以上,旷工5次以上取消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资格评选。迟到、早退5次按照旷工1天对待。发生违纪的,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处理。

第十条  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按国家相关规定凡在职在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下列规定享受公休假:

(一)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天;满10年至20年,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本人申请、局长批准,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局长审批,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四) 一般职工公休假具体时间原则上由各科室视工作情况决定,由本人申请,科室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

第十一条  除职工享有的法定假之外,一次性请假超过应享有的公休假,应先休公休假,超过的部分按照事假对待。

第十二条  对不写请假条、迟到、早退、旷工、外出不报告、请假到期不按时上班等,在市局和各级组织的明察暗访中,一切行为由自己负责。

第十三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考勤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科室的管理,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对执行机关考勤纪律好、出勤率高的,在同等情况下,年度考核评优时予以重点考虑。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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