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平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崆峒区、平凉工业园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照《平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市办发〔2014〕78号)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本着节俭、高效、务实原则,从严控制出差的天数和人数,严格差旅费的审批,严格控制差旅费的支出。具体程序由相关科室申请、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审批事项包括具体出差人数、天数、主要工作、出差地方(见附件)。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市委办发〔2014〕78号文件中的等级规定(见附件)乘坐交通工具。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局长批准方可乘座飞机。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租车、地铁票、公交车票车票不予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3日内应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六条 差旅费报销程序为: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审批单,科室负责人确认复核,由局财务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复核,确保票据来源真实合法,内容完整合规。各项支出1000元及以下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局长审批。
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挂职锻炼等,差旅费严格按照市委办发〔2014〕7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平凉工业园区质监分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未明确的,按照市委办发〔2014〕78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