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根据《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非税收入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管理。
第三条 市局出纳统一负责各类票证的领购、领用、回收、上缴、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 加强票据领用管理。有收费职能的相关科室要专人领用、保管和使用票据。领取票据时,填写《票据申领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后领取,并严格落实“领新验旧”。在领用、缴销票据时,应点清票据数量(本数、份数),明确责任。
票据管理员应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薄,规范登记,妥善保管票据领用、缴销凭证,年终装订归档。按季盘点库存票据,保证帐、票相符。
第六条 加强票据使用管理。各种票据必须按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相互串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不得跳号、拆本使用,不得撕毁和擅自销毁;对填写错误的应该加盖作废章全联保存,禁止倒买倒卖。
第七条 发生票据遗失或被盗等,当事人必须将遗失、被盗票据的名称、编号及数量等情况及时向单位汇报,写出书面检查,经单位认真审查核实,当事人自费登报声明。人为原因造成票据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票据的保存期限和销毁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