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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二、办理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

()申请(企业单位或组织)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者填写《锅炉登记卡》、《压力容器登记卡》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

3.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

4.持证作业人员名录;

5.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受理(市政府政务大厅质监窗口)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发出受理决定书(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审批、发证(市政府政务大厅质监窗口)

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加盖单位公章);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四、办理期限

登记机关接到使用登记有关材料后,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能当场办理的,10台次3个工作日,10-50台次10个工作日,50台次以上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提交材料

首次申请办证需提交的材料

1.《平凉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具体见下载表格);

2.相关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包括安全管理人员及设备操作人员有效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特种设备出厂资料(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设计图纸、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4.特种设备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告知书、安装单位及安装人员资质、施工方案、安装监检证书等);

5.特种设备相关安全附件合格证明(包括有效的检(校)验报告及检定证书)。

申请补领证需提交的材料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补领申请表》;

2.《平凉日报》等市级以上报刊声明作废的公告材料;

3.承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停用报废、注销需提交的材料

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及注销申请表》;

2.停用特种设备需提供使用登记证原件;

3.报废及注销特种设备需提供产品质量证书等出厂资料原件,承压类特种设备还须提供设备铭牌);

4.承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办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部门:市政府政务大厅质监窗口,时间:正常工作日,地点:平凉市绿地公园广场市人社局4楼,电话:829615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流程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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