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PLQTS0032-N2015-0003228 发布机构 本站原创
文 号 甘质监特〔2008〕147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3月27日
主题分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推进分级分类管,切实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C} 第二条     {C}  本办法所称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是指例如重大事

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如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毒性介质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和在较恶劣工况、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设施上等使用的特种设备。

其他在公众聚集场所及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由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三条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实行分级监管,分级监管范围按照《甘肃省特种设备层级监管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负主体责任,应确保其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单位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并有效落实;

(二)确定本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并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三)定期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和校验,并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四)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专业队伍,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

(五)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及应急

救援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

(六)对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认真制定并落实监控措施,未按规定整改的,不得带病运行;

(七)对安全监督检查、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发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使用单位必须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予以整改;

(八)逐台建立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逐台对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项目表》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进行定期自查,并记录存档。

第五条  各级质监部门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负监管责任。

(一)省级监察机构应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检查指导市(州)质监部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存在问题督查督办,必要时予以通报。

2、公布全省重点监控设备的目录,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

3、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对全省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总体情况分析会议,研究完善监控措施和监管办法。并协调解决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和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对省局办理注册登记且已列入重点监控目录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5、对市(州)质监部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情况进行抽查,每年抽查量不少于市(州)监控设备总数的30%

(二)各市(州)质监部门应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对本辖区内各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登记造册,逐台落实监管责任人。

2、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3、接到检验机构关于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其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报告,或接到相关举报投诉时,应立即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4、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按规定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的内容应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的规定要求进行,检查完毕后应对存在的问题,督促使用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未及时整改的,应立即依法查处;属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质监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5、及时将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有关信息、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系统。

6、至少每半年召开的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分析会应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各县(市、区)质监部门应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对本辖区内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登记造册,逐台落实监管责任人;

2、对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每三个月至少进行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3、对本辖区内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要按《甘肃省特种设备层级监管办法》的要求建立监控档案和监管示意图;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本机构检验责任范围内的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负检验责任,应建立健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检验管理制度,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重点监控设备检验责任制,落实检验责任人;

(二)对使用单位按期申报定期检验的重点监控设备,确保检验率100%和检验工作质量;

(三)对未按规定报检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抄送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四)对检验结果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以及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五)对检验提出限期整改或者限定条件使用的设备进行跟踪,确认使用单位整改情况,发现未按规定整改或者未按限定条件使用的,及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六)发现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改正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

部门。

第七条   各地市质监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设备安全技术状况向省质监局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省质监局每年向社会公布全省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目录。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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