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特种设备层级监管办法

索 引 号 PLQTS0032-N2015-0003227 发布机构 本站原创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3月27日
主题分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肃省特种设备有效监管,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和检验检测单位的监管。

第三条  特种设备层级监管分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三个层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县(市、区)未设质监部门的由所在地的市(州)质监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特种设备层级监管是指以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为层面,建立层级监管责任机制,实施有效监管。

层级监管以二点三面四个一为基本内容。形成省、市(州)、县(市、区)层级监管的基本框架。即省局以证后监管和重点监控为基点;市(州)局以全面构建安全责任体系、全面运行动态监管体系、全面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为核心;县(市、区)局以建立一档(特种设备监管单位档案)、一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表)、一帐(特种设备监管台帐)、一图(特种设备区域监管电子动态图)为主要工作内容。

层级监管机制要着力强化县(市、区)级局日常监管的力度,大力推进市(州)区域内三大体系建设,切实加强行政许可证后监管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形成我省特种设备层级负责、区域监管的有效工作机制。

第五条  省级监管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管(另行规定)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为工作重点。负责全省范围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管工作,负责推动全省范围内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的落实和全省大型企业、关键领域重点监控设备的监管,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的全面检查。

省局每年定期公布省级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目录;市(州)局每年定期公布市(州)级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目录;县(市、区)局每年定期公布县(市、区)级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目录。

第六条  市(州)局监管要全面落实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100%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附件一);要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和检验管理网为平台,全面实施特种设备动态监管(附件二);要以辖区内特种设备为对象,建立应急指挥机构,组建应急专家库,建设组织健全、管理有序、反应快捷、救援有效的专业化救援队伍,全面建立辖区内应急救援体系(附件三)。市(州)局要以三大体系建设作为特种设备监管工作的总抓手,创新监管理念,夯实监管基础,落实监管工作,实现有效监管。

第七条  县(市、区)局监管以建立一档一表一帐一图为主要工作内容。要以追踪溯源为目标在辖区内100%建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监管档案(附件四);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表》(附件五)为主要检查内容,建立辖区内特种设备日常巡查制度;以有效检索为目的,建立辖区特种设备监管台帐(附件六);以直观动态反映辖区特种设备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特种设备区域监管电子动态图(附件七)。

第八条  特种设备层级监管要与特种设备执法打假、专项整治相结合,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相结合,与依靠政府解决重大隐患问题相结合,与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的规定,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附件八),及时告知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市、区)级质监部门。涉及省局直接监管的特种设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  特种设备层级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质监部门,同时还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

(生产单位)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单位)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活动,保证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3、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使其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规程,按章作业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4、按照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及时申请监督检验。

5、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6、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

(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应按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文件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申报检验和接受安全监察等制度。

2、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资质企业生产的设备,核对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主动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事项,并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达到100%

4、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上岗作业,确保本单位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5、按规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发现存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对重点监控设备落实有效监控措施;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还应报告当地政府。

6、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并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8、要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作出年度检验检测计划,并按规定主动向有资质的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其检验检测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确保定检率达到100%。对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9、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10、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

(检验检测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应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的技术把关职责,努力提高技术把关和综合服务的能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全面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告,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2、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重要设备监控报告制度、接受安全监察等制度,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3、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有效的检验检测工作程序,明确检验检测人员的工作要求,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向社会公开检验检测的内容、程序和工作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应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和省级监察机构确认的检验责任区域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根据企业申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和所掌握的设备情况,制定检验责任区检验计划,并报相应质监部门备案;按照使用单位的生产要求及时安排报检设备的检验工作;对没有按时报检的单位应及时发出催检通知,对拒不接受检验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责任区内的应检或报检特种设备应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5、主动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检验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和检验案例;在监督检验中发现生产单位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级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定期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应建议使用单位及时处理,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在通知使用单位处理的同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主动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向企业和社会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7、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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