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审查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和《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技术和现场审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PLQTS0032-N2015-0004205 发布机构 本站原创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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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质监法〔201691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审查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和《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技术和现场审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审查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审批工作中审查人员管理,规范审查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审查人员,是指取得相应资质,经省局考核合格,受指派从事行政审批技术和现场审查的人员。

审查人员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计量许可考评人员。

审查人员资质的取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局各审批组、技术审查中心和宣传信息中心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行政审批审查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省局各审批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确定申请审查资质人员培训的条件,对培训工

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在审查人员资质的取得、管理方面,负责与国家质

检总局、认监委等上级部门的协调、衔接;

(三)负责对申请审查资质符合条件的省级发证人员的资

质审核、批准;

(四)负责对审查人员资质的审核、登记、备案,建立《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审查人员管理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数据库由省局各审批组专人管理,实行动态增补淘汰制度,保证审查人员满足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的需要;

(五)负责对数据库中审查人员审查工作的抽查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  技术审查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数据库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验室资质认

定评审、计量许可考评工作中技术和现场审查人员的指派;

(二)负责对从事技术和现场审查人员技术和现场审查工

作的考核和日常监督;

(三)负责对技术和现场审查人员继续教育和能力提升工

作进行指导;

(四)省局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宣传信息中心负责对申请审查资质人员的培训和列入数据库中审查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七条  取得资质的审查人员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局各审批组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参加培训,经审查合格后,由省局各审批组报资质批准部门审批。

第八条  审查人员资质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及时向省局各审批组提出补办申请,由省局各审批组报资质批准部门补办。

第九条 技术审查中心指派审查人员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审查人员从数据库中指派;

 (二)指派审查人员应当注重专业对口,确保审查人员专

业能力及工作能力与所承担的审查任务相适应;

    (三)审查人员确需在本专业外指派的,应在数据库其他

相关专业内调配人员,其调配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指派审查人员应当随机选取,择优使用;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局有关规定。

第十条  技术和现场审查中的审查组长应当从数据库本行业人员中指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过审查组长培训,经考核评价合格;

(二)具有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管理能力;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审查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中心应当按照省局的规定,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技术和现场审查的准备工作。审查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本着服务大局的原则,提供便利条件,支持指派人员参加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审查组应当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出具审查报告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审查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技术审查中心。

技术审查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审查结果报送省局相关审批组。

    第十四条  审查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审查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规定实施前省局制定的办法、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技术和现场审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审批工作中技术和现场审查的监督管理,规范审查行为,保证合法、公正、廉洁,提高审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工作中涉及的技术和现场审查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技术和现场审查监督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技术和现场审查的监督管理,实行日常监督和抽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监督管理过程不得干涉审查组正常工作,不得给申请人增加义务。

第四条  省局技术审查中心和各审批组按照“双随机”方式实施日常监督和抽查监督,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实施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第五条  省局技术审查中心结合技术和现场审查特点,组织

实施日常监督。需要到申请人所在地进行日常监督时,参加人员不得超过2人并与技术和现场审查同步进行。具体实施细则由技术审查中心制定。

第六条  省局各审批组结合技术和现场审查特点,组织实施抽查监督。

第七条  抽查监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中心每周一将上周受理情况通过资料流转箱书

面报各审批组,由审批组决定是否进行抽查;

(二)审批组决定抽查的应当书面告知技术审查中心,

技术审查中心应当做好与申请人的衔接工作;

(三)抽查监督与技术和现场审查同步进行;

(四)抽查监督结论由承担抽查监督人员及时反馈审批组

和技术审查中心,对存在违规违纪的技术和现场审查,应当及时书面反馈省局纪检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省局机关派出的抽查监督人员执行省局公务出差规

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抽查监督人员由审批组指派,指派人员不得与被审查的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审查的因素。

第九条  抽查监督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质检总局、省局行政

审批技术和现场审查要求,对技术和现场审查过程进行监督;

    (二)对审查人员、观察员的工作、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审查人员、观察员的工作能力、履职情况进行评

价;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质检总局、省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抽查监督人员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监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实事求是反映现场监督情况。

第十一条  抽查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申请人拉关系、非法干预正常审查或者妨碍审查公正性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借机索取和收受申请人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的;

(四)借机推销各类产品及服务的;

(五)将申请人的商业、技术机密向第三方透露(法律、法

规和规章有要求的除外),将申请人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获

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省局制定的办法、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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