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PLQTS0032-N2015-0003586 发布机构 本站原创
文 号 平政办发〔2015〕68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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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5〕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618日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23

 

平凉市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联审批行为,保障并联审批协调、高效运行,方便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申请人提出的需由两个及以上同级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同一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由一个部门(以下称“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各相关审批部门(以下称“并联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需两个及以上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企业登记、投资项目、建设项目等审批事项。

第四条 实施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实行一窗受理、信息共享、流程跟踪、限时办结、全程监督,提高审批效率。承担并联审批工作的部门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第五条 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审改办”)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管理。监察部门负责对并联审批工作的效能监督,责任追究。各行政审批机关具体负责并联审批事项实施,并将本部门确定实行并联审批的事项上报审改办和政务服务中心。

(一)审改办在并联审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1.负责制定并联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等工作制度。

2.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并联审批工作制度。

3.负责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工作。

(二)政务服务中心在并联审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1.负责编制并联审批事项目录并监督相关部门实施,目录应当明确并联审批事项名称,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等内容,并公开发布。

2.负责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督查和督办工作。

3.负责设置并联审批工作窗口和工作场地。

(三)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1.负责制定并联审批事项工作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审批事项、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相关内容,并公开发布。

2.负责制定并联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图,并公开发布。

3.负责统一接收和转送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的相关内容。

4.负责组织联合核查、联合勘查、联合会审。

5.负责督促并联审批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6.负责统一送达审批决定和颁发证件。

7.负责协调解决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牵头部门制定的并联审批事项工作方案、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图应当报同级审改办和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四)并联审批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1.负责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

2.负责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3.负责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4.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就行政审批事项有关政策规定向申请人进行说明解释。

5.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处理并联审批工作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纳入并联审批管理的,应当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并联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并进行初审,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原则上不再自行受理申请。初审符合条件的,牵头部门受理后,应向申请人出具《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出具答复通知书,并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根据书面告知的内容,向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牵头部门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转送并联审批部门,同时报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并联审批牵头部门传递的相关资料后,及时启动并联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审查,优先办理并联审批事项。

第十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书面作出审批决定,超过承诺时限未向牵头部门书面答复办理结果的,视同默认审批事项。特殊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限,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证照、批文、收费凭据、存档资料等及时移交牵头部门受理窗口。对依法不予批准的,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书和理由送交牵头部门受理窗口,并告知申请人。

对于分阶段审批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办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件移交给下一阶段审批部门。

第十一条  需要开展选址定点、现场勘查等实地服务的,申请人可向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进行预约。实地服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开展实地服务。各并联审批部门必须在承诺服务时限内完成实地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意见传递到牵头部门受理窗口;联合开展实地服务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并联审批部门的书面意见。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到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受理窗口等途径约定实地服务的时间等事宜。

第十二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发现其他相关并联部门未及时办理并联审批事项的,应当及时向牵头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反映,由牵头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提示和催办。

第十三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办结后,由牵头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证照。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取件人身份证、缴费凭证等相关必要证件资料到牵头部门窗口领取相关证照。

第十四条  并联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由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内部运作监督、限时办结监督、公众投诉监督等方式,及时统计分析各并联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联审批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并联审批事项办结后,相关资料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前置并联审批部门的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移交前置审批部门归档保存。

(二)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申请表单、缴费单据存根等,由牵头部门移交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归档。

(三)申请人提供的多个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共同需要的原始纸质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保存,其他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需要使用时,到牵头部门提取。

第十六条  建立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推进并联审批工作,并协调解决并联审批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一)联席会议由审改办、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研究并联审批全局性问题和重大事项。单个并联审批事项联席会议,由该事项并联审批牵头部门会同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研究解决并联审批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二)各并联审批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问题,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牵头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由牵头部门、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并联审批实施过程中,牵头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发现由于审批部门内部原因可能影响并联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督促审批部门及时解决,确保并联审批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当事人从事的行政审批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并联审批实施情况的监察,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监察情况。

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申请人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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