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审批观察员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审批技术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PLQTS0032-N2015-0003435 发布机构 本站原创
文 号 平质监〔2015〕35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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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质监〔201535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审批观察员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审批技术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质监局、工业园区分局,市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队):

《行政审批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审批观察员管理办法(试行)》、《审批技术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市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手机bt365

                                                                                  2015410

 

手机bt365行政审批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手机bt365行政审批队伍管理和监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手机bt365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人员,是指从事《实施办法》第二条所指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审批工作的人员。

行政审批证后监管的人员、行政审批技术和现场审查的审查人员以及观察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手机bt365负责行政审批人员的选配、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审批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手机bt365在职人员;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熟悉行政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技术监督业务;

(四)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2年以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行政审批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申请的受理、审批工作;

(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审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解释和答复;

(三)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审批案卷相关文书的制作、归档和保管;

(四)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实行行政审批人员AB岗制度,切实保障行政审批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条  行政审批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守则: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三)热情服务、礼貌待人,不推诿扯皮,维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良好形象;

(四)恪尽职守,按时完成工作;

(五)保守申请人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廉洁公正,不以权谋私,不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被审批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八条  行政审批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无故拖延办理申请事项,推诿扯皮,刁难、辱骂申请人的;

(三)从事任何与受理、行政审批工作有关的有偿咨询、审查或者以任何借口指定中介机构为申请人进行有偿服务的;

(四)泄露申请人的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由手机bt365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手机bt365行政审批观察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手机bt365(以下简称市局)行政审批观察员队伍管理和监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手机bt365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是指从事《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负责技术和现场审查的观察、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行政审批人员、证后监管的人员、技术和现场审查的审查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市局行政审批观察员库,负责观察员的选派、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观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熟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审批业务、技术和现场审查以及证后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3年以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观察员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负责观察技术和现场审查情况,监督审查组和被审查单位行为;

(二)如实填写《质量技术监督技术和现场审查观察记录》(附件1),及时向市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技术和现场审查情况;

(三)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被审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为证后监管提供信息;

(四)不得干预审查组技术和现场审查正常工作,不得参与具体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不得参与审查组审查结论的评价;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向市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汇报;

(五)观察员应当签署《质量技术监督技术和现场审查观察员承诺书》(附件2),遵守观察员行为规范。

第六条  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技术和现场审查前出具《质量技术监督技术和现场审查观察员选派通知书》(附件3),并及时告知被审查单位、审查组和观察员。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为观察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选派观察员时实行回避制度。观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审查单位有利益关系的;

(二)本人与被审查单位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

被审查单位认为观察员需要回避的,向市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市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需要回避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另行选派观察员。

第八条  观察员工作主要由接受任务、开展技术和现场审查观察和反馈观察信息三部分组成。

接受任务是指观察员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技术和现场审查观察员选派通知书》要求,按时参加技术和现场审查的观察和监督工作。

开展技术和现场审查观察是指观察员监督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参加首次会议。观察员应当参加首次会议,并做好以下工作:

1.向审查组和被审查单位出示《质量技术监督技术和现场审查观察员选派通知书》,并表明在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中的职责和态度;

2.了解本次技术和现场审查目的、依据、范围和主要内容,了解技术和现场审查日程进度安排和审查组成员分工;

3.确定被审查单位是否有需要审查组人员回避的事项并做好监督。

(二)对技术和现场审查行为进行监督。观察员应当对审查组技术和现场审查过程中的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公正性和被审查单位接待情况等进行监督。

(三)参加末次会议。观察员应当参加末次会议,并收集审查组技术和现场审查情况、被审查单位情况等相关材料。

反馈观察信息是指观察员在技术和现场审查活动结束的次日,将《质量技术监督技术和现场审查观察记录》报市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

观察员应当将为证后监管收集的信息。

第九条  观察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恪尽职守,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客观、公正地反映技术和现场审查情况,保守秘密;

(三)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刁难被审查单位,不借机“吃、拿、卡、要、报”,不索取、收受被审查单位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

(四)谦虚谨慎、礼貌待人,自觉维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良好形象。

第十条  观察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有效履行观察员职责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刁难被审查单位,索取、收受被审查单位财物;向被审查单位提供有偿咨询、服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为被审查单位拉关系或者干预审查组正常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妨害审查公正性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局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手机bt365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和现场审查观察记录

核查计划编号:                                    核查日期:                 

审查组长:              成员:                           观察员:                   

 

企业名称

 

所在县区

 

 

审批事项和审

批类型

审批事项:

审批类型:□发证    □增项   □迁址    □其他

技术和现场审

查过程概况

审查组到达时间:                  

审查组工作时间:              分 至          

                              分 至          

末次会议时间:                

抽封样品时间:                

技术和现场审查

结论(可附页说明)

 

审查组成员

履行职责情况

(可附页说明)

1、审查组组成是否满足考核要求:

2、审查组工作纪律、工作程序是否合规:

3、审查组公正性评价:

被审查单位迎接审查工作情况

 

是否发生过影响技术和现场审查的问题(若有,请详述)

 

对技术和现场审查结论的意见

□ 同意

□ 不同意(请详细说明)

                                      观察员(签字):

                                         间: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一式两份,一份附案卷,一份报相关科室存档。

 

附件2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和现场审查观察员承诺书

                                                                                   

 我自愿接受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派,承担技术和现场审查观察员任务,保证做到:

1.遵守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市质监局关于技术和现场审查观察员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认真执行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

2.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公正、客观地做好技术和现场审查观察工作,并对技术和现场审查观察记录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3.未经被审查单位的书面许可,不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技术秘密、商业机密和管理信息。

4.不利用职务之便,刁难被审查单位;不索取、收受被审查单位财物;不在被审查单位报销发票;不参加被审查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向被审查单位提供有偿咨询、服务,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5.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被审查单位技术和现场审查观察工作,不为被审查单位拉关系、谋取私利。

6.不干预审查组正常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不对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施加妨害审查公正性影响。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理。

 

承诺人签名:                                 

                                                           

一式三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附案卷,一份选派局存档。
附件3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和现场审查观察员选派通知书

                                                                               

(被审查单位名称)、(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审查组:

  根据《手机bt365行政审批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局选派(观察员姓名)同志,将作为(被审查单位名称)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技术和现场审查的观察员,请予以配合。

  

                                                                          (选派局公章)

                                                                            年    

 

  

                                                                                    

一式五份,三份分别送被审查单位、审查组、观察员,一份附案卷,一份选派局存档。

 

手机bt365行政审批技术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手机bt365行政审批工作中技术和现场审查(以下简称技术和现场审查)环节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技术和现场审查行为,根据《手机bt365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和现场审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和细则等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负责现场审查的相关科室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并维护相应的技术和现场审查员库和专家库(审查员和专家以下统称为审查人员);

(二)负责对审查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

(四)负责有关技术和现场审查中的委托或者告知等工作;

(五)负责制定审查人员及技术和现场审查各项规章制度,经手机bt365行政审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技术和现场审查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当建立有关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和违纪的审查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行政审批中的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严禁审查人员在技术和现场审查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第二章  审查人员

第八条  审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细则和标准;

(二)具备从事相关事项技术和现场审查的知识和能力;
  (三)掌握与技术和现场审查项目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管理规范、检验试验方法和检验检测等工作的管理要求;
  (四)审查员应当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相应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专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且在从事工作的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权威,经过考察合格后聘用;

(六)本人愿意参加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并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监督;
  (七)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技术和现场审查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必须按照《行政审批技术和现场审查委托书》中的项目、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

第十条  相关科室应在审查人员库中选取相关人员组成审查组,确定审查组长,并向其下达《审查通知书》。
    第十一条  审查组应当按照《审查通知书》规定的权限、事项、审查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开展技术和现场审查。
  第十二条  技术和现场审查开始前,相关科室应当通知申请人和相应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技术和现场审查的事项、人员、时限、方式、要求等内容,并告知申请人要求审查人员回避等权利和义务。

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限内选派一名辖区内的观察员,随同审查组开展对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的观察、监督。
  第十三条  审查人员、观察员应当向申请人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内容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为技术和现场审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应当在《行政审批技术和现场委托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

技术审查中心因自身原因需延期的,必须提出书面理由报领导小组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检验、检定(检测)、鉴定的,技术审查中心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机构实施或者依法通知申请人提交相关的检验、检定(检测)、鉴定报告。委托检验、检定(检测)、鉴定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内。

第十六条  技术和现场审查时,依法需要抽样检验的,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随机抽取样品并封存样品,告知申请人在封存样品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将样品送到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并及时将检验报告送交审查组。抽样及检验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内。

第十七条  检验、检定(检测)、鉴定报告中结论为不合格的,申请人要求对检验、检定(检测)、鉴定结果进行复检时,按有关规定和期限进行复检。复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内。

第十八条  技术和现场审查出现审查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审批项目不一致时,审查组应当及时中止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相关科室,经相关科室核对后,方可继续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内。

第十九条  技术和现场审查出现允许申请人整改的事项且影响到技术和现场审查的完成时限时,审查组应当及时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的事项和时限,同时报告相关科室中止的原因和整改期限。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内。

第二十条  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技术和现场审查中的有关记录,制作相关文书、材料并签名。
    技术和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应当按照《审查通知书》的要求,撰写审查(评审、考核、鉴定)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报告以及全部审查形成的材料报送相关科室,并办理交接手续;审查结果需告知申请人的,应及时抄告申请人。

相关科室对提交的技术和现场审查报告结论的正确性和审查形成的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审查组在从事技术和现场审查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审查时限完成技术和现场审查(有关规定允许排除的特殊原因除外);  

  (二)出具虚假技术和现场审查报告;  

(三)擅自设定或者增加《行政审批技术和现场审查委托书》以外的其他条件;  

  (四)未向申请人告知其在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中的应有权利;  

(五)从事或者介绍他人向申请人进行有关技术和现场审查有偿咨询;  

(六)从事或者介绍他人向申请人推销产品或者技术资料等;  

(七)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技术和现场审查;
   (八)擅自将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转给其他机构进行;

(九)窃取或者泄漏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十)超出有关规定乱收费用;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审查人员在从事技术和现场审查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申请人赠送的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
  (二)不准要求申请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参加任何由申请人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四)不准既向申请人提供有偿咨询又参加技术和现场审查;
  (五)不准泄漏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六)不准参与申请人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技术和现场审查监督抽查频次比例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相关科室应当制定具体规定,确保足以代表衡量技术和现场审查质量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相关科室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对审查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机制,对有证据证明技术和现场审查结论显失公正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复查。
  第二十五条  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技术和现场审查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审查人员不能保证技术和现场审查的公正性或者对审查结论等有异议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或者投诉,受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处理时若需要中止审查,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内。

第二十七条  对技术和现场审查实行“零容忍、全纠正”管理(即不能容忍在技术和现场审查中发生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必须全面、彻底纠正),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规范审查人员的工作行为,严肃追究审查人员在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对审查人员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机构和有关业务科室,发现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手机bt365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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