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

索 引 号 PLQTS0032-N2015-0003211 发布机构 本站原创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3月27日
主题分类 机关管理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保证机关公务用车,严格机动车辆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统一管理机关工作用车辆。驾驶员为机动车辆使用责任人,负责车辆安全行驶及维护保养。特监科、稽查大队分别管理各自执法用车,科、队主要负责人为车辆管理责任人。

第三条  车辆使用实行调派单制度。机关工作用车辆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调度安排,到平凉市辖区外由局长批准。稽查大队、特监科所属车辆城区用车由科、队负责人调配,到平凉市所辖县区由分管业务局领导批准,到其他市州由局长批准。

第五条  除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院内或车库,严禁夜晚或节假日期间在外停车。不准擅自出车,不准为婚丧事服务,不准驾车到娱乐场所。

第六条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行车,安全礼让,证照齐全,严禁带病或酒后出车,确保行车安全。要遵守交通法规,违章罚款一律不予报销。

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严禁驾驶员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未经调派不得随意使用车辆。

上班或值班期间驾驶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窜岗。

第七条  车辆加油

1.机关车辆用油实行“统一管理、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车管人员按车建立燃油台帐,据实登记加油数量。

2.稽查大队、特监科车辆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由分管业务领导签字认可,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  车辆维修

  所有车辆(含稽查队、特监科车辆)维修(包括内外装饰)由驾驶员提出,并填写《市质监局公务用车送修单》,办公室主任初审,按维修价格以1000元为界点,按程序报局财务分管领导或局长审核批准后,到定点修理厂维修。车辆维修期间,该车驾驶员必须现场监督,修好后在维修通知上签名,并将返回存根存办公室负责人员处,修理厂凭结算联结账。凡没有用车维修单或未经局领审批的,一律不准报销。

第九条  加油、维修等所有费用列入运行成本单车使用情况及费用,实行季度公布,年终综合考核。

   第十条  驾驶员的奖惩

  对因公出车所发生的事故,按交通管理部门划分的责任处理,因驾驶员违章驾驶造成经济损失的,驾驶员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偿。对擅自出车造成的损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平凉工业园区质监分局车辆管理稽查队车辆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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