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专家组及职责
2.4 应急联动机制
3 预 警
3.1 预警范围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响应措施
3.5 预警变更与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报告程序
4.2 应急响应
4.3 先期处置
4.4 指挥与协调
4.5 现场指挥部
4.6 应急处置程序
5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5.1 信息发布
5.2 舆情引导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6.2 事故调查
6.3 总结评估
6.4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治安保障
7.5 医疗保障
7.6 后勤保障
7.7 财务保障
7.8 避难场所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教教育
8.2 应急培训
8.3 应急演练
8.4 责任与奖励
8.5 改进措施
9 附 则
9.1 预案制定
9.2 预案修订
9.3 预案实施
平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和消除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及《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甘质监发〔2014〕99号)、《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3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
1.3.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3.2 重大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3.3 较大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3.4 一般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境内发生的超出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需要由市级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Ⅳ级)
特种设备事故。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监管、协同处置、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市政府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质监局、事发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支队、市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部署全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一般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示省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事故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5)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6)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质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指挥部日常工作,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指令;
(2)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通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总上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3)根据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报市政府,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4)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5)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专家组及职责
2.3.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市特种设备协会、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3.2 专家组主要职责: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专家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4 应急联动机制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动下,如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火灾、爆炸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联动;涉及人员伤亡时通知卫生急救部门联动;涉及中小学生群死群伤事故时通知教育部门联动;涉及运输低温液化气体、剧毒、易燃、易爆等压力容器泄漏事故时通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通知环保部门联动。
3 预警
市应急指挥部、县(区)政府根据监(预)测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响应准备,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市政府。
3.1 预警范围: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事关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各级质监部门应逐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对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进行监督。
3.2 预警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以下事故或灾害发生时,经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会商研判后,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泄漏等事故;
(2)地震等自然灾害;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和事故。
3.3 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黄色预警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以市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两微一端”等方式发布。
3.4 预警响应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报道;
(2)及时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及“两微一端”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有关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3.5 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信息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危险已经消除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通报,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县(区)质监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县(区)质监部门在事发1小时内及时报告县(区)政府,同时上报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县(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核实情况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的报警后,应迅速对事故等级进行初步判定,并同时用最快捷的方式将接警信息和初步判定情况2小时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省质监局。
(4)发生较大(含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还应当根据事故级别逐级上报省政府、国家质检总局直至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
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特种设备事故主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上级和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县(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4.2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原则,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市、县(区)政府根据事故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4.2.1 一般事故(Ⅳ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单位、县(区)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并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报市政府。市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请求和实际需要配合处置。
4.2.2 较大事故(Ⅲ级):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上主要领导和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并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报省政府。
4.2.3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Ⅰ级):由省政府负责上报和启动应急响应。市政府可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3 先期处置
4.3.1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并向属地政府及当地质监等有关部门报告信息。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保护事发现场原貌,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向县(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2 接报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3.3 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4 指挥与协调
4.4.1 处置权限
(1)当发生Ⅳ级(一般)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事发县(区)具体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当发生Ⅲ级(较大)事故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市政府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救援;组织并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3)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事故时,由省级以上政府具体负责开展处置工作,市、县(区)政府根据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可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4.2 指挥协调
(1)一般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或主要领导、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事故(Ⅲ级):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故等,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事故(Ⅱ级):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和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及以上县(区)行政区域突发事故处置的,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故,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4.5 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减调整。
4.5.1 综合协调组。由市质监局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4.5.2 抢险救援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等组成。按照预案和事故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4.5.3 专家组。由市质监局聘请安监、公安、建设、环保、卫生等行业领域的专家及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专家组。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况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4.5.4 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牵头,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事故单位等组成。负责转移、安置伤亡人员,并临时解决吃、穿、住、行等问题;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保险理赔和社会救助;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4.5.5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市质监局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赴现场媒体记者管理,网络舆情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4.5.6 后勤保障组。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交通局等单位组成。负责调拨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受影响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保障。
4.5.7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护、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4.5.8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委牵头,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参加。组织现场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4.5.9 事故调查组。由市质监局牵头,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在开展事故应急抢救处理的同时,收集事故现场有关物证;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若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不属平凉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6 应急处置程序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4.6.1 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6.2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6.3 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型,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消除事故危害,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6.4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6.5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6.6 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将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4.6.7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5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5.1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突发事故处置信息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负责发布,较大突发事故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重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报请上级宣传部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新闻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核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2 舆情引导
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6.1.1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报废。
6.1.2 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1.3 环境监测。针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危害介质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环保部门应进行监测,提供处置建议等相关技术支持,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6.2 事故调查
6.2.1 证据保全。在抢险救援时,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2.2 调查分析。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规定权限和内容,由负责应急处置的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展开事故调查。调查内容主要有: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性质、所造成的影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6.3 总结评估
事故处置结束,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确定事故隐患是否消除、周围环境污染、火灾隐患是否基本消除,对疏散人员能否返回提出意见,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报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6.4 恢复重建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市、县(区)人民政府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组建相应的专业或应急救援队伍,并为参加事故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应的救援装备。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质监系统组建的特种设备应急抢修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危险化学品、医疗卫生、供电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武警现役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预备应急救援队伍,由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7.1.2 各抢险救援队伍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7.2 物资装备保障
7.2.1 县(区)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并负责调配应急所需的救灾物资,逐步实现救灾物资由实物储备过渡到生产储备。
7.2.2 市应急指挥部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积极配备更新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同时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建立比较完备的救援装备与物资信息库,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7.3 通信保障
7.3.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7.3.2 技术专家、专业救援单位等有关人员和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确保联络通畅,当有关人员联系电话等联络方法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市质监局调整通信录。
7.4 治安保障
7.4.1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警卫保护。
7.4.2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现场的外围治安秩序。
7.4.3 事发地基层政府和单位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人民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7.5 医疗保障
7.5.1 市卫计委负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伤害特点,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医疗救助的支持和保障。
7.5.2 县(区)医疗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救护工作,医疗救护队伍接报险情后要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域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事故发生地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7.6 后勤保障
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配合做好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通信联络保障、工作人员食宿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7.7 财务保障
7.7.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好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8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8 监督管理
8.1 宣教教育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开展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公益宣传和教育活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8.2 应急培训
在初中以上学校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中增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常识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的应急能力;在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3 应急演练
8.3.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的演练,并定期对本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开展安全评估。
8.3.2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按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4 责任与奖励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和在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改进措施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经验,吸取教训,并针对事故处置暴露出的问题,寻找差距,堵塞漏洞,防止再次发生。同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案修订建议。
9 附 则
9.1 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印发的《平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平政办发〔2011〕3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联络通讯录
附件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协助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事故新闻发布,组织新闻单位客观报道事故及救援过程。
2.市质监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3.市安监局:负责协调处理、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情况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参与人员疏散和搜救;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伤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
5.市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6.市卫计委: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治、伤亡情况统计工作。
7.市交通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应急运力保障工作;按指挥部要求,开设管辖公路路桥绿色通道;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事故应急协调处置工作。
8.市环保局:负责对事故周边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环境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9.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协调处置和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
10.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置工作。
11.平凉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系统特种设备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保障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12.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13.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负责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附件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联络通讯录
单位名称
|
电 话
|
负责人
|
手 机
|
省质监局特设局
|
0931—8855012
|
严 勇
|
13993175868
|
市委办应急值班室
|
0933—8231186
|
尹小锋
|
13830307705
|
市政府应急办
|
0933—8227472
|
王 泰
|
18993333395
|
市委宣传部
|
0933—8226761
|
杨志清
|
13909336551
|
市安监局
|
0933—8211432
|
晋尚清
|
17793333966
|
市质监局
|
0933—6466567
|
杨学文
|
13309338565
|
市公安局
|
0933—8213021
|
刘 学
|
13830397999
|
市财政局
|
0933—8213141
|
韩 军
|
13909335566
|
市环保局
|
0933—8212966
|
李平和
|
18993335538
|
市住建局
|
0933—8228178
|
李宝山
|
18993310169
|
市交通局
|
0933—8213564
|
刘 伟
|
13993355166
|
市卫计委
|
0933—8227298
|
于宏勤
|
13993355655
|
市消防支队
|
0933—8711573
|
张文成
|
18809333119
|
平凉供电公司
|
0933—8382261
|
陈振寰
|
18893321666
|
崆峒区应急办
|
0933—8212292
|
屈 展
|
18693328659
|
泾川县应急办
|
0933—3321121
|
史宏凌
|
13919541816
|
灵台县应急办
|
0933—3621124
|
周海平
|
13993343698
|
崇信县应急办
|
0933—6121981
|
王海龙
|
13830304197
|
华亭县应急办
|
0933—7721565
|
马永平
|
13909335300
|
庄浪县应急办
|
0933—6820898
|
魏长平
|
15025939799
|
静宁县应急办
|
0933—2521196
|
韩伟周
|
13629331696
|
平凉工业园区综合办
|
0933—8440563
|
赵文龙
|
13042996680
|
崆峒区质监局
|
0933—8218750
|
赵勇毅
|
13993350498
|
泾川县质监局
|
0933—5950869
|
袁小林
|
13830316529
|
灵台县工商局
|
0933—3621826
|
章拴喜
|
18993305498
|
崇信县质监局
|
0933—6121199
|
王君明
|
18993352565
|
华亭县质监局
|
0933—7721260
|
尚志刚
|
13993345239
|
庄浪县工商局
|
0933—6822255
|
杨怀鹏
|
18993350188
|
静宁县工商局
|
0933—2521212
|
鲍彦鹏
|
18993350388
|
工业园区质监分局
|
|
李小学
|
13830302443
|
抄送:省质监局,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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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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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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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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