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及《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级:
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Ⅱ级(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Ⅲ级(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Ⅳ级(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境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对及处理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由分管质监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质监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修订《平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和需要,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并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采取措施,妥善处置;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决定是否终止本预案。向市委、市政府和省质监局报告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接收、管理、上报有关资料和信息,核实了解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特种设备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组织专家制定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政府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程度、污染物质及其性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并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市卫生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协调各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4专家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市特种设备协会、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专家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运行机制
3.1预警和预防机制
3.1.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事关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逐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对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进行监督。
3.1.2预警级别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与分级标准相一致,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3预警信息采集
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权(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依托金质工程,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信息传递准确、快速、高效。
(3)接警人员接到突发事件的报警后,应迅速对事故等级进行初步判定,并同时用最快捷的方式将接警信息和初步判定情况上报本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指挥部。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事发1小时内上报至市质监局,同时报告县(区)政府。
(3)市质监局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质监局。
(4)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和其他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续报。
3.2.2先期处置
(1)较大以上(含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同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事发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配合县(区)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2.3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原则,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市、县(区)政府根据事故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发生Ⅳ级(一般)事故时,县(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报市政府;当发生Ⅲ级(较大)事故时,市政府应立即启动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报省政府;当发生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时,立即上报情况,由省政府启动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3.2.4指挥与协调
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事故时,市、县(区)在省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开展处置工作。
当发生Ⅲ级(较大)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救援;组织并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当发生Ⅳ级(一般)事故时,由事发县区具体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5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
(1)对事故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质安全撤离。
(6)清理事故现场。
3.2.6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报请相应的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报废。
3?3?2环境监测
针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危害介质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环保部门应进行监测,提供处置建议等相关技术支持,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3.3.3调查与评估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权限和内容,由市、县(区)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3.3.4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事发地政府负责。
3?4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新闻发布工作。新闻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核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应急保障
4.1通信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技术专家、专业救援单位等有关人员和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确保联络通畅,当有关人员联系电话等联络方法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市质监局调整通信录。
4.2队伍保障
特种设备、公安(消防)、危险化学品、医疗卫生、供电等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可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救援队伍,并为参加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应的救援装备。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种社会力量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3财力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好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4.4物资保障
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配备必要的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装备和物资。并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财力支持,保障重大事故发生时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2宣传与培训
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5.3责任与奖励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改进措施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经验,吸取教训,并针对事故处置暴露出的问题,寻找差距,堵塞漏洞,防止再次发生。同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案修订建议。
6附则
6.1预案修订
市质监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6.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6.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