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系统四个“十不准”

索 引 号 PLQTS0032-N2015-0003382 发布机构 本站原创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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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向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

     二、不准未经批准、假借举报、酒后或购物时执法,以及执法时购物。

     三、不准越权、越位、未亮证告知执法。

     四、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违法采取查封扣压等强制措施。

     五、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刑和滥用自由裁量权。

     六、不准擅自抽样,留用或私自处理罚没财物和抽检的样品。

     七、不准为违法者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八、不准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或者刁难、打击报复。

     九、不准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十、不准泄露举报人的相关情况。

行政工作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乱发证(牌)、乱办班、乱评比。

    二、不准将行政许可收费变相转移到协学会或下属单位。

    三、不准利用职权以讲课、咨询、审查等名义进行有偿服务。

    四、不准利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

    五、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宴请和各种消费、娱乐活动,报销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不准借工作之便购买低于规定价格的产(商)品或以借用、试用及其他名义无偿占用企业的资产。

    七、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和为企业拉业务,推销设备、产品。

    八、不准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诿拖拉,违反《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

    九、不准工作日中午喝酒和酒后执行公务。

    十、不准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电脑游戏。

行风建设“十不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质检系统的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各级质检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为,切实维护“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特重申和制定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和下属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不准向工作对象和下属单位借用交通工具和贵重办公用品以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通过工作对象为个人和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在执法时购物或在购物时执法。

    四、不准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和向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随意处罚、以收代罚和以罚代法,刁难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以及发生其它不文明执法的行为。

    七、不准伪造篡改检验、检定、检测、检疫结果和违规使用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识;

    八、不准违规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九、不准事业单位、技术机构和社团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开展有偿咨询等活动,强迫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收取不正当费用;

    十、不准系统内各单位和上下级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互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借开会或办班之机发放礼品、组织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检验检测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无省局抽检计划、证件不全及未取得相应资质上岗抽样、检验。

     二、不准超范围、超批次、跨季度抽样、重复抽样和不按规范抽样。

     三、不准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篡改检验检测结果或随意改变被检产品的判定标准。

     四、不准私自处理抽检样品和扣留应退抽检样品。

     五、不准瞒报、漏报和无故延时上报检验检测结果。

     六、不准泄露抽检单位名单和检验报告的有关内容。

     七、不准误导强迫企业(经营户)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八、不准向抽检单位吃拿卡要。

     九、不准向企业(经营户)发放“协议检验单位”、“产品检验合格”等牌匾、证书。

     十、不准违反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检验检定费或将事业收费转移到协学会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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