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PLQTS0032-N2015-0004227 发布机构 平凉门户网站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09日
主题分类 人事管理 阅读次数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市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切实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甘肃省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评价办法》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深入贯彻<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任务和目标要求,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建立以实绩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指标体系和公务员年度考核多元化民主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通过考核,努力形成与时俱进、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开拓创新、艰苦创业,能够坚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公务员队伍,积极创造团结和谐、风正气顺的干事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提高效率、设计周密、便于操作的要求,采取总结述职、民主测评、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人大和政协内设机构、法检两院所属公务员的年度考核。

群团组织、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参照管理单位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六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七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八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对公务员的年度考核,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同时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登记表》由考核委员会或经考核委员会授权的各单位办公室、人事(秘)科(股)负责填写,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及时将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等次评定

 

第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标准。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二)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第十五条  公务员当年做出重大突出贡献,在全省、全国受到综合表彰奖励者,可在限额之外,直接评定为优秀公务员。

第十六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十七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九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由本机关(单位)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由各县(区)委、政府或市直机关(单位)审批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公务员的奖励,要事先将奖励审批表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审核,按规定批准后兑现奖金。其中,受嘉奖的800元,记三等功的1500元,所需经费列入各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七章  考核机关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各考核单位要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办公室或人事(秘)科(股)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二十六条  每年1215日前,各单位携带《职位管理册》到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核定优秀等次比例。1216至翌年115日前为各单位集中考核时间。翌年315日前由各单位考核委员会负责将本单位年度考核总结、《考核结果通知册》、《年度考核表》等按管理权限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审核通过的单位出具《考核结果审核备案通知单》。市直六大机关及群团等参照管理单位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部门科级以上公务员的送市委组织部审核,政府部门及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送市人事局审核。

 

第八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七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考核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考核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 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 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 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

() 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考核失实的,考核结果无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参加定期考核的公务员,其当年年度考核等次以定期考核评定结果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平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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