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等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配套文件的通知

索 引 号 PLQTS0032-N2015-0003437 发布机构 本站原创
文 号 甘人发〔2008〕28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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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事厅文件

甘人发〔200828

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等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规程》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实施。

  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平稳顺利实施。

  对于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一、《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

       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

       三、《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

       四、《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规程》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一: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一)确定依据

  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岗位总量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总数。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按不同的比例进行控制:

  1.管理型单位。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2.专业技术型单位。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3.后勤服务型单位。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4.《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主体岗位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的,应通过各种途径调整逐步达到,在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之前,不得招聘、新进其他两类岗位的工作人员。

  自《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实行之日起,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在进入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填报《甘肃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位审核表》,有关部门凭本审核表办理进人手续。

  二、管理岗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一)确定依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确定管理岗位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设置。

  (二)岗位总量

  管理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后勤服务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最高等级

  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机构规格。

  (四)结构比例

  1.单位领导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

  2.内设机构管理岗位设置

  (1)领导岗位

  ①内设机构中的领导人员设岗,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②内设行政处(科)室的领导岗位不得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专业处(科)室的领导岗位由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较高的人员担任。

  ③内设机构设置党群组织须符合有关规定。其专职领导岗位按照规定设置,纳入管理岗位管理,且不得兼任专业技术岗位。

  (2)其他管理岗位

  其他管理岗位的数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一)确定依据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以下简称层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以下简称内部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二)岗位总量

  专业技术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管理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后勤服务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最高等级

  1.层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

  (1)层级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2)某个系列(专业)是否设置最高等级,根据单位性质、任务、规格、规模、技术密集程度及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①本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不足10人的,不设最高等级。

  ②在小学任教,按有关规定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可设置中学教师最高等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各类卫生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设置最高等级:有省级干部保健任务的;有住院部,设专业科室且卫生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的;有特殊工作任务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④会计专业设置最高等级的条件是:设财务(会计、审计)处和设总会计师的单位;管理全省行业和系统财务工作的单位;管理三个以上独立县级单位财务工作的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⑤超出上述4条所列范围设置最高等级的,必须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2.内部等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

  (1)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的最高等级,必须在符合层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的基础上设置。

  (2)区分了正、副高的系列(专业),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二级;不区分正、副高的系列(专业),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五级(省上决定评审了正高级职务的专业,最高可设专业技术二级)。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正高级岗位人数不足10人的,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人数不足5人的,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中级岗位人数不足3人的,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4)超出上述3条所列范围设置最高等级的,必须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四)结构比例

  1.全省总体岗位结构比例

  (1)层级岗位之间全省总体控制结构比例为l36

省直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2.54.03.5

市州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1.54.04.5

县及以下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0.43.26.4

  (2)内部等级岗位之间全省总体控制结构比例是:

  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与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的结构比例,一般按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80%的标准控制。《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不同类型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

  不同类别、不同机构规格、不同系列(专业)的单位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一)确定依据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二)岗位总量

  后勤服务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管理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最高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是一级工勤技能岗位。不同工种的最高等级设置,按照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原人事部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试行)所摘录的《甘肃省事业单位不同工种工勤技能最高等级设置名称一览表》(附件1)执行。

  (四)结构比例

  1.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30%以内,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不同工种岗位结构比例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控制:

 

 

设置工种类型

各工勤技能岗位占工勤

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

 

              

设一级工勤

技能岗位工种

2

3

25

40

30

人数不足50人不设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设二级工勤

技能岗位工种

3

25

45

27

人数不足30人不设二级工勤技能岗位

其他工种

25

45

30

人数不足4人不设三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方案和结构比例核准

  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按照科学设岗的原则,在总结同类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事业单位实际,参考《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层级岗位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结构比例试行标准》(附件2)和有关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核定的要求,另行核定具体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核准的办法、程序和权限与《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办法、程序和权限相同。

  六、结构比例调整

  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一经核准,保持相对稳定,省人事行政部门将根据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定期提出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调整意见,事业单位根据调整意见进行统一调整,逐步实现岗位设置的科学合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调整单位结构比例

  1.从外省或中央在甘单位引进具有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中,省直事业单位只允许引进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2.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在国外学习取得学位或进修2年以上经评审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归国人员。

  4.在部队已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省人事(职改)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转业军官。

  5.由国家机关调入事业单位后,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6.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新增加领导职数的人员。

  7.其他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调整单位结构比例

  1.符合《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 4号)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跨等级岗位竞聘的人员。

  3.按规定不符合设置正、副高级岗位条件的单位,若业绩成果达到《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规定的破格晋升正、副高职务条件,并获得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按规定不符合设置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最高等级条件的单位,若业绩成果达到《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跨等级岗位竞聘的人员。

  5.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人事(职改)行政部门审查确定为中医师带徒人员,出师后评审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6.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从外省或中央在甘单位引进的少数特别优秀的管理人才,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工勤技能人员。

  7.由于单位事业发展、任务增加等因素,确需提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等级,而受结构比例限制的。

  (三)下列人员的岗位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

  1.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政协常委、省政府参事中的高级专家。

  2.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暂缓退休的高级专家。

  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只能用于本人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不能用于他人。当本人调出原单位,在新单位继续聘用本专业技术岗位,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由原单位划入新调入单位使用和管理;当本人退休或岗位变动后,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终止使用;由于本人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等原因,单位认为不宜聘用相应岗位时,可以不聘用或终止聘用,岗位终止使用。

  (四)调整办法

  符合“随时调整”、“优先调整”、“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条件的(超编单位除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附相关批准文件及业绩成果的原始证明材料、任职资格文件、资格证书、相关原始材料和证件,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市州人事行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调整。

  七、结构比例的使用和管理

  (一)首次岗位设置方案批准后,除“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外,调整的结构比例是给该单位的,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专项指标。使用“随时调整”、“优先调整”结构比例的人员,本人只能使用一个聘期,其第一个聘期到期后,该岗位就要作为单位的岗位重新竞聘。在统一调整单位结构比例时,要将这两种结构比例纳入调整后的结构比例内。

  (二)在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岗位设置方案规定的结构比例内,或单位因自然减员、流动、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可按规定条件和竞聘上岗的办法补充。主体岗位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的单位,必须首先补充主体岗位。

  (三)核准的结构比例内,不同类型岗位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同类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也不得相互挤占。

  (四)在结构比例内岗位增加或减少要及时办理岗位核增或核减手续,人员岗位变动也要及时办理岗位变动手续。

  (五)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各事业单位在配置各类岗位人员时,要有计划逐年分步到位。

  (六)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第50条规定,核准的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时的岗位结构比例,仅用于首次岗位设置。首次岗位设置时,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的比例数不得超过应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内部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数。

  (七)各事业单位在上报岗位设置方案时,同时上报兼任岗位及其数量。兼任岗位的岗位和数量确定,应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同类事业单位研究提出基本一致的设置意见。

  事业单位根据要求填报附表18

  附件:1.《甘肃省事业单位不同工种工勤技能最高等级设置名称一览表》

  2.《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层级岗位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结构比例试行标准》

  附表:1.《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甘肃省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审核表》

  3.《甘肃省事业单位兼任岗位审核表》

  4.《甘肃省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正式在册人员构成表》

  5.《甘肃省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正式在册人员花名册》

  6.《甘肃省事业单位类型审核表》

  7.《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主(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审核表》

8.《甘肃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位审核表》

 

 

 

 

附件二: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

   

  为了确保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在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时,客观准确地确定三类岗位的岗位等级,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岗位变动后岗位等级的认定

  (一)岗位变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变动主要包括,同类岗位内部的高聘或低聘、三类岗位之间的岗位转换。岗位变动后岗位职责、岗位任务发生实质性变化,岗位等级、岗位工资和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相应变更。

  在相同或相近岗位之间进行交流调整,岗位职责、岗位任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不视为岗位变动。

  (二)岗位变动的途径

  1.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完成后,工作人员要再取得比现岗位更高等级的岗位,或在三类岗位之间转换岗位,必须在相应岗位出现空缺的情况下,符合相应岗位的任职条件,通过竞聘上岗的办法取得。竞聘上岗办法暂由各单位制定,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可以采取不同的竞聘办法。

  2.聘用期满的岗位续聘现岗位必须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通过竞聘不符合现岗位要求的,可兑聘较低等级的岗位。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岗位等级逐级竞聘。对少数工作业绩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破格竞聘:

  (1)符合《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层级岗位的人员。

  (2)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跨内部等级岗位竞聘的人员。

  (3)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破格竞聘,须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现行政策规定。

  (三)岗位等级认定的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在审核和认定岗位等级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是否经过核准,有无空缺岗位,与《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册》记载是否一致等。

  2.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

  3.所报人员是否符合所聘岗位的条件,成果证据是否确凿,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4.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竞聘上岗,程序是否规范。

  5.按规定必须填报的材料是否齐全。

  对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认定岗位等级,办理岗位等级变动手续,签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结果通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岗位等级认定结果通知书》)、《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证》,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审批表》。《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证》由本人持有。

  (四)岗位等级认定的权限

  事业单位进行岗位变动调整和岗位聘用前,须将拟确定的岗位等级按以下权限上报认定:

  1.省直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认定。

  2.市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二、三、四、五、六级,工勤技能岗位一、二级,均由市州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市州其他岗位等级的认定权限由各市州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根据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岗位等级认定结果通知书》,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岗位变动调整、发文聘用人员、变更合同内容或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五)须填报的材料

  1.表格类

  (1)《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册》。

  (2)《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申报花名册》(附表1)。

  (3)《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审批表》(附表2)。

  (4)《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结果汇总表》(附表3)。

  (5)《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结果花名册》(附表4)。

  (6)《甘肃省事业单位兼任岗位人员等级认定结果花名册》(附表5)。

  (7)《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变动登记表》(附表6)。

  2.证明材料类

  (1)三类岗位都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现岗位聘用文件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单位组织竞聘上岗的情况说明。

  首次岗位聘用后,再次岗位变动须变更新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证》。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通知册》。

  (2)三类岗位各自还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管理岗位:须提供最高学历毕业证;领导人员需提供核定领导职数和任职文件。

  ②专业技术岗位:层级岗位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任职资格证;内部等级岗位提供鉴定成果证明、获奖证书、专利技术荣誉称号证书、论文、专著等证明材料及证明文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还须提供职业资格证。

  ③工勤技能岗位:须提供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工人技术等级证。

  3.本办法规定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并复印1份,岗位等级认定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二、新进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的认定

  (一)公开招聘人员

今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公开招聘的人员,有工作经历的,根据招聘时公布的岗位确定岗位等级。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认定的岗位等级如下表:

岗位类别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大学本科毕业生

大学专科、中专及以下毕业生

技工学校毕业生

高、初中毕业生

管理岗位

八级

九级

十级

专业技术岗位

十级

十二级

十三级

工勤技能岗位

——

五级

五级

上报认定岗位等级时须填写: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申报花名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审批表》、《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变动登记表》。

  提供《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册》,附招聘批文、毕业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政策性安置人员

  根据原任职务或岗位情况,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认定相应岗位等级。

  填写的表格和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表格一致。附政策性安置文件、原任职务或岗位任职批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职业资格证等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

  三、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现有人员岗位等级的认定

  (一)岗位等级认定原则

  1.对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现有的正式在册人员进行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在历年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履行原岗位职责情况、现岗位职责要求和任职条件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现任职务或岗位认定相应岗位等级。考核不合格的,认定较低岗位等级。

  2.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要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的规定,在核准的本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方案结构比例内认定岗位等级

  3.事业单位在制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时,要明确规定本单位工作人员进入相应岗位等级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按照竞聘上岗和任职条件的基本要求,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后,报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岗位等级。转入正常化后仍按此办理。

  4.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要实行竞聘上岗。

  (二)岗位等级认定权限

  1.省直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认定。

  2.市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二、三、四、五、六、七级,工勤技能岗位一、二、三级,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均由市州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市州其他岗位等级的认定权限由各市州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须在合格以上。

  2.任现职以来凡年度考核中出现一次基本合格者,暂按其符合相应条件的岗位等级、岗位进行认定和聘用,但其下一次竞聘高一级岗位的年限推迟1年。若两次出现基本合格,按一次不合格对待。

  3.任现职以来凡年度考核出现一次不合格者,按其正常可以认定的岗位等级的下一等级认定和聘用,其下一次竞聘高一级岗位的年限推迟2年。首次认定岗位等级和岗位聘用后,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按国办发〔200235号和甘政办发〔2005122号文件规定办理。

  4.考核结果以考核结果登记表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通知册》记载为准。

  (四)岗位等级认定的内容和填报的材料

  认定的内容和填写的表格与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一致。符合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较高岗位条件的提供:鉴定成果证明、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证书、论文、专著等证明材料。其他人员附工资套改的相关批件进行岗位等级认定。

  附件:《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结果通知书》

  附表:1.《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申报花名册》

  2.《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审批表》

  3.《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结果汇总表》

  4.《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结果花名册》

  5.《甘肃省事业单位兼任岗位人员等级认定结果花名册》

  6.《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变动登记表》

 

  

附件三:

 

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竞聘专业技术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在现等级岗位上,除必须具备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层级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岗位,取得职业资格证。

  二、业绩条件

  业绩条件是指竞聘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时,在现等级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必须具备的专业技术业绩要求。包括: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

  对内部等级岗位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条件要求不同,必须符合内部等级岗位各自的要求。

  三、各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和十三级岗位

  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以考代评的有关规定,取得层级岗位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和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分别具备竞聘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和十三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三)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其他人员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2项,或第1条业绩1项、第2条业绩2项,或第2条业绩4项。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1.重大业绩

  (1)作为前5名获奖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得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一二等奖,省部级农牧渔业丰收、省敦煌文艺一二等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秀设计铜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

  (2)本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作品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优秀图书、新闻、出版、戏剧一二等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

  (4)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省科技功臣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公示名单的专家、学者。(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2.突出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奖,上述省部级一二等奖,省部级农牧渔业丰收、省敦煌文艺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铜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三四等奖,省敦煌文艺、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三等奖,省教学成果厅级奖,市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一二等奖;或作为专业负责人,获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省优秀设计二三等奖。

  (2)本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作品获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广播电视新闻一等奖,中国新闻奖、甘肃省好新闻一等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1项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金奖,或完成的2项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奖。

  (4)主持(前2名)完成2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5)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填补了省内空白,为单位创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或获省优秀新技术、新产品一二等奖。

  (6)主持(前2名)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级业务主管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填补了省内空白,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定。

  (8)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省部级以上社科规划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l项,经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不含阶段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效益。

  (9)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国家颁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1项;或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2项(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0)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l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10万字、教材不少于12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世界著名检索刊物  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上收录l篇以上。

  (1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包括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或取得名次。(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3)被评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甘肃省优秀专家、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四)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2条业绩l项。

  1.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铜奖,省敦煌文艺、省部级农牧渔业丰收一二等奖,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

  (2)作为定额内人员,获中国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优秀图书、新闻、出版、戏剧、长江韬奋出版新人奖一二等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

  (4)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省科技功臣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公示名单的专家、学者。(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2.突出业绩

  (1)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三四等奖,省优秀设计二三等奖,市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一二等奖;或2次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三等奖。

  (2)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敦煌文艺、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三四等奖,省教学成果厅级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或2次获市州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1项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金奖,或完成的2项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奖。

  (4)主持(前2名)完成2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效益。

  (5)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为单位创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或获省优秀新技术、新产品一二等奖。

  (6)主持(前2名)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填补了省内空白。

  (7)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5项,其中至少1项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定。

  (8)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省部级以上社科规划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并经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含阶段性鉴定验心),取得显著效益。

  (9)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国家颁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1项;或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2项(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0)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l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10万字、教材不少于12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署名为准),在世界3300种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l篇;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包括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或取得名次;或获全国三等奖、全省一二等奖2次。(省市单位不累加计算)

  (13)被评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市州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技术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市州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州党委政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2次(或其中2个)。(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4)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五)专业技术八、九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2条业绩1项。

  1.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省部级农牧渔业丰收、优秀设计奖,市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一二等奖。

  (2)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的作品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中国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优秀图书、新闻、出版、戏剧、长江韬奋出版新人奖,省教煌文艺、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省优质工程飞天金奖。

  (4)被评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2.突出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优秀新技术、新产品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社科联、高校社科、教学成果、农牧渔业丰收奖等有关厅局同类奖项的三四等奖1项;或作为主持人(2)获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

  (2)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奖1项,或市州优质工程奖(如白塔奖、麦积奖等)2项。

  (3)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l项,通过省市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州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为单位创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或获市州优秀新技术、新产品奖。

  (5)在市州、省直厅局系统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省直单位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市州单位经市州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市州先进水平。

  (6)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实施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并经省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定;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7)主持(前2名)完成了列入省部计划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市厅级2项),并经省(或市厅)级鉴定验收(含阶段性鉴定验收),取得较好效益。

  (8)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l项。(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9)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本专业全国性或省级教材l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6万字、教材不少于10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0)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副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市州属单位和兰州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4区属单位3篇,其他县属单位2篇。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1)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包括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取得名次或获奖;或全省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取得名次;或获全省三等奖、市州一等奖2次。(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2)获市州和厅局学术技术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市州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州党委政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2次获县委县政府、市州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3)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六)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其他业绩基本达到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要求。

  四、有关问题的规定和说明

  (一)各系列(专业)任职条件的制定

  省级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事业单位,按国家已经出台的《行业指导意见》规定,以本任职条件为基本参照标准,制定适合本系列(专业)特点和工作特点的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经省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定后,以省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名义印发全省执行。未制定本系列(专业)任职条件,能够参照相近系列(专业)任职条件执行的,经省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参照执行;无法参照的按本任职条件执行。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使用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省、市州人事(职改)行政部门审定的有资格通知权的人事(职改)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所发的任职资格文和资格证原件为准。

  2.取得小范围有效(兰外有效、单位有效)任职资格的人员,流动到要求大范围有效(全省有效)任职资格的单位,在未取得大范围有效任职资格前,暂按下一层级岗位认定内部等级岗位。

  3.未经各级人事(职改)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有效资格,不作为认定内部等级岗位的依据。

  4.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使用过或超过部分的业绩条件,不作为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再次竞聘高一等级内部等级岗位的条件重复使用。

  (三)现等级岗位计算

  1.现等级岗位从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岗位等级后,按人事管理权限聘用、变更合同内容或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之月起计算。

  2.在首次岗位聘用时,本任职条件中的“现等级岗位”,是指现任职务。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正式聘任的聘文时间为准计算。

  (四)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计算

  1.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取得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除注明不累加计算的业绩条件外,其他业绩条件计算够1项条件后,超过部分的业绩可累加计算。但竞聘取得高一等级岗位后,之前超过部分的业绩不再累加到下次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业绩中计算。

  2.高等级岗位落聘到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再次竞聘原高等级岗位时,其原竞聘高等级岗位使用过的业绩,可作为再次竞聘原高等级岗位的业绩条件使用。

  3.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著、教材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一先进称号也不重复计算。

  4.专业技术人员在业绩条件要求不同(条件高低、数量多少等)的单位之间流动,其业绩条件要按新单位的要求重新计算。

  (五)合作成果计算办法

1.获奖项目参加者按下表计算比例:

获奖级别

项目参加者各自所占比例(%

1

2

3

4

5

6

7

8名以下

国家级一二等奖

100

100

100

100

100

90

80

依次递减10

国家级三四等奖

省部级一二等奖

100

 100

100

90

80

70

60

依次递减10

省部级三四等奖

市厅级一二等奖

100

100

90

80

70

60

50

依次递减10

市厅级三四等奖

县区级一等奖

100

90

80

70

60

50

40

依次递减10

2.鉴定项目参加者按下表计算比例:

项目级别

项目参加者各自所占比例(%

1

2

3

4

5

6

国家级

100

100

80

60

40

20

省部级

100

  100

80

60

40

20

市厅级

100

80

60

40

20

 

3.合作项目按上述办法计算比例后,本人所占比例只有达到或超过100%时,才能计算为完成一个项目。高等级项目可以和低等级项目合并计算为低等级项目所占条件。

  4.合作论文第一作者按一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再计算比例。其中,明确撰稿执笔人和通讯作者的,执笔人和通讯作者按一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再计算比例。

  5.合作论著、教材等第一主编按100%计算,其他人员按以下办法计算:

  (1)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按实际完成部分计算。

2)未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除去第一主编撰写不少于1/4的内容外,其他人员和剩余内容按以下比例计算:

不包括第一主编合作人数

除去第一主编1/4以上内容外其他人员各自所占比例(% 

1

2

3

4

2

60

40

 

 

3

50

30

     20

 

4

40

20

20

10

3)本人完成部分不够计算100%条件,但达到或超过3万字以上者,可按一篇相应级别论文对待。

  (六)关于获奖项目和先进称号

  1.本条件所列奖项和先进称号,包括同等规格同等级别的奖励。如未分等级,原则上按同级三等奖计算。

  2.集体奖项和先进称号中未明确个人地位和作用的,不能做为个人条件使用。

  3.本条件中的“先进称号”是指因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在某一行政区域或行业系统授予的常设综合性先进称号。凡授予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如勤工俭学先进、节能先进、水土保持先进、职业病防治先进等,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省部级按市厅级,市厅级按县区级对待。

  (七)关于论文

  1.本任职条件中的论文是指在相应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论文。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国家权威期刊的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省级论文对待;省级刊物的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市级论文对待。

  2.获奖论文不能按获奖项目对待和折算计分,但可以计算l篇同等级别论文。 

  3.论文中的其他要求及刊物级别的认定,暂按《甘肃省评定职称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试行办法》(甘职改办〔20047号)执行。

  (八)本任职条件的使用

  1.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认定内部等级岗位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要对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务以来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其中,年度考核均须在合格(称职)以上;基本情况和业绩,要对照本任职条件规定,按《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进行考核,符合什么岗位条件,就认定什么岗位。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竞聘上岗,本任职条件作为竞聘上岗的条件之一使用。

  2.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转入正常化后,本任职条件只作为竞聘上岗所有条件中的条件之一使用。

  五、本任职条件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四: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加强岗位设置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一)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

  1.聘用条件

  (1)单位有相应的空缺岗位。

  (2)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所聘岗位任职条件。

  (3)现等级岗位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取得一次优秀。在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优秀次数多者优先聘用。

  (4)必要时可进行考试。

  2.聘用原则

  (1)第一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不得直接聘用到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2)第一次最高可聘用的岗位分别是: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十级职员岗位,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九级职员岗位,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八级职员岗位,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七级职员岗位,少数特别优秀的人员和后勤服务型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

  (3)聘用到管理岗位后,再竞聘高等级岗位必须符合竞聘上岗规定的相关条件。

  (4)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时,对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前的职务或岗位,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聘用相应等级岗位。

  (二)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

  1.聘用条件

  (1)单位有相应的空缺岗位。

  (2)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规定的相应等级岗位条件。

  (3)现等级岗位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取得一次优秀。在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优秀次数多者优先聘用。

  2.聘用原则

  (1)首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一般聘用到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

  (2)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时,对未取得经人事(职改)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聘用制干部,不能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上。

  (三)相关问题  

  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择优聘用。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时,对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但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且不符合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又未按现行工人岗位考核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原则上暂按确定的岗位工资等级进行岗位设置和聘用,但管理岗位不得超过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得超过十二级。已经超过的,在未达到相应岗位任职条件前,不能竞聘更高等级的岗位。

  二、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和成建制划转后,岗位设置的管理。

  (一)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划转双方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按隶属关系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或其他部门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转制为事业单位的,按《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核准。

  三、岗位工资

  (一)岗位变动岗位工资也相应变动。岗位变动后薪级工资是否变动,按国家和我省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结果确认备案表》(附表1)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结果花名册》(附表2)备案结果和聘用的岗位等级,确定和兑现岗位工资。

  (三)首次岗位工资兑现时间以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间为准。转入正常化后,兑现岗位工资的时间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下月起执行。

  (四)岗位工资是基本工资的构成部分,作为计发退休费、社会保险、向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等的基数构成之一。

  (五)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处理:

  1.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所认定的岗位等级与工资套改认定的岗位等级一致的,以及认定为专业技术层级岗位最低岗位等级的,岗位工资不变。

  2.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所认定的岗位等级与工资套改认定的岗位等级不一致的,以及认定为专业技术层级岗位内部较高岗位等级的,按新确定的岗位等级办理岗位工资兑现手续。

  四、兼任岗位

  兼任岗位主要是指管理岗位兼任专业技术岗位。

  (一)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

  专业技术型单位管理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兼任专业技术岗位:

  1.该管理岗位确实需要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必须全面完成该岗位职责中行政管理任务。

  3.必须完成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 

  (二)下列人员不得兼任专业技术岗位

  1.管理型和后勤服务型事业单位的单位领导。

  2.单位和内设机构党群组织的领导。

  3.非专业技术性质内设机构的领导。

  4.虽从事部分专业技术工作,但达不到同岗位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量的单位和内设机构领导。

  5.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与所取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业不一致的单位和内设机构领导。

  (三)兼任岗位管理

  1.符合兼任岗位条件的,其工作职责和岗位说明书要按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分别制定,同时考核。

  2.兼任岗位设置。兼任岗位的人员,其管理岗位要占领导职数,兼任岗位要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结构比例。

  3.兼任岗位的批准权限和程序,与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的权限和程序相同。

  (四)兼任岗位的岗位工资

  1.经批准管理岗位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兑现岗位工资时,可以是管理岗位也可以是所兼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工资。但只能选择兑现其中之一。

  2.未经批准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不能兑现兼任岗位的岗位工资。已经兑现了兼任岗位工资的不再变动,但只能保留一个聘期,聘期满后聘用在什么岗位,兑现什么岗位的岗位工资。

  3.有关部门凭《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结果确认备案表》和《甘肃省事业单位兼任岗位人员聘用结果花名册》(附表3)兑现兼任岗位的岗位工资。

  五、规模小、人员数量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管理

  (一)规模小、人员数量少的事业单位主要指,在同一主管部门管辖的单位中,本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数和本工种工勤技能人员数达不到《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最高等级设置条件的单位。

  (二)该类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州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该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该类单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经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其主管部门统一掌握调剂使用。主管部门要建立一套综合《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册》,各单位也要建立一套,分别登记和管理。

  六、聘用合同的期限

  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其他岗位一般签订35年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到退休年龄从领导岗位退下来后的岗位设置

  省直事业单位中的县处级人员和市州及其以下事业单位中的科级人员,离开领导岗位但还不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按照原职级设置岗位。总数控制在现任领导职数的50%以内,其中正职不得超过30%。本条件仅限于退出领导岗位人员的岗位设置,不得用于提拔。

  八、严格控制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我省一、二、三级工勤技能岗位按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0%必内控制,一、二级按5%左右控制。事业单位不得突破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单位没有空缺岗位的,有关部门不得认定岗位等级,不得兑现岗位工资。

  九、由工勤技能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人员的退休年龄问题

  由工勤技能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期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埋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开始后,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一律按现行干部退休(退职)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在此之前,已经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再更改。

  十、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的其他相关问题

  (一)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指《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下发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用人制度由固定用人转变为合同用人为标志。时间以2008721日为准。

  (二)纳入首次岗位设置和管理的单位和人员是,《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第346条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中,截至2008721日的正式在册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正式在册人员是指经人事行政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的程序进入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在职人员。

  (三)《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下发实施(即2008721日)以后新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职务发生变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等级发生变动的工勤技能人员,不列入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待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根据核准的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再行确定岗位和认定岗位等级。

  (四)岗位聘用中的其他问题,按国办发〔200235号、国人部发〔200361号、国人部发〔200463号和甘政办发〔2005 122号文规定执行。

  附表:1.《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结果确认备案表》

  2.《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结果花名册》

  3.《甘肃省事业单位兼任岗位人员聘用结果花名册》

 

 

附件五: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规程

   

  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实施岗位管理的前提,是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岗位考核、岗位调整、岗位培训、收入分配的基础和依据。为了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基础工作,指导事业单位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类人员岗位,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设岗原则

  (一)按需设岗。设岗要保证单位的中心工作和长远发展的需要,阶段性和短期工作原则上不设专门岗位。

  (二)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岗位数量按工作量大小、工作任务饱满程度确定,岗位等级按岗位责任大小、难易程度确定。

  (三)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设岗。

  (四)在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范围内设岗。

  二、设岗基础工作

  (一)精心组织,夯实基础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帮助他们掌握政策规定,理清工作思路,熟悉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突出工作重点。

  各事业单位要组成由单位领导、人事部门人员、三类岗位代表参加的专门机构,办理岗位设置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事业单位要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原人事部和我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人员聘用和人员公开招聘及考核等相关文件。使广大职工提高对岗位设置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转变思想观念,积极支持和参与岗位设置工作。

  (二)调查现状,摸清底子

  1.准确掌握本单位的机构编制数、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内设机构数、经费来源、单位性质,承担的主体工作任务和辅助工作任务,准备齐全相关依据和批件。

  2.准确掌握本单位及内设机构(指本单位的一级机构,下同)现有人员总数、职务、结构等的分布情况,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各自的数量、比例和结构,各职务层次的人数、比例和结构,分类做好数据统计。

  3.准确掌握单位工作人员任现职务以来的任职时间、年度考核结果及排名、业绩成果等基础资料,分类做好数据统计和原始证据收集。

  4.准确掌握省人事(职改)行政部门下达的结构比例、专项聘任指标、不占限额聘任指标数,现有人员实际使用结构比例和聘任指标情况。分类做好数据统计和批件收集。

  (三)深入研究,归类分析

  1.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确定单位可设岗位总量,空编单位要有计划逐年分步到位,不能一次把空编用完。

  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能和承担的主体工作任务、辅助工作任务,确定本单位类型(管理型、专业技术型和后勤服务型)。据此分析单位三类岗位各自的比例和总数是否符合规定,如与规定不符,要提出解决途径和办法。

  3.对单位内设机构各部门工作性质、任务、工作量大小、责任轻重、难易程度等进行分析归类,提出需要加强、维持现状还是需要削减的具体意见。

  4.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本单位三类岗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的办法。

  5.对单位内设机构各部门三类岗位人员组成结构和文化程度素质结构进行分析,从既有利于发挥团体整体效能,又有利于发挥个人特长的角度,对人员提出必要的调整意见。特别是对少数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要摸清底子,提出妥善安置办法。

  (四)制定设岗方案

  1.提出单位拟设岗位。将单位工作任务结合三类岗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列表分解到各内设机构,并提出分解的原则、依据和办法。单位领导人员设在“单位领导”项下,不再分解。

  2.对拟设岗位进行评价。设岗工怍机构对本单位拟设岗位进行综合评价,主要看拟设岗位总体是否保证单位主体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是否有利于单位的发展;是否有利于人才的培养、选拔和成长;三类岗位之间、内部岗位之间是否相互协调,是否保证了有效合作;是否符合上级规定的比例数和最高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岗位进行平衡调整。

  3.召集单位有关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三类岗位人员代表征求意见。

  4.撰写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的基本情况。

  (2)单位岗位设置的原则、依据和办法。

  (3)组织岗位设置的基本情况。

  (4)特殊问题的处理意见。

  主要是对单位在岗位设置工作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如超编超结构比例人员的处理意见、对任务不饱满岗位的调整情况、对少数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的安置办法等进行说明。

  (5)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6)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5.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三、上报岗位设置方案

  (一)撰写报批报告。

  (二)进一步修改岗位设置方案。

  (三)填报《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四)附相关证明材料。

  1.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批件。

  2.省人事(职改)行政部门下达的结构比例、专项聘任指标、不占限额聘任指标批件。

  3.《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管理册》。

  4.单位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任职文件及原因说明。

  5.其他需要附的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用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五)报主管部门审核。

  四、岗位设置方案核准

  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程序和权限,执行《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的规定。

  五、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方法、步骤及完成时限工作目标。

  (二)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配套措施和办法。包括竞聘上岗办法、未聘人员安置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等。

  (三)按分解到各内设机构的工作任务、岗位种类、岗位数量,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附表)。

  1.岗位说明书按内设机构分别填写,同一内设机构的相同岗位只填写一个岗位的说明书,但要在说明书上注明相同岗位的岗位数。兼任岗位的还要填写所兼任的岗位说明书。

  2.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专业技术岗位可参照现行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制定;工勤技能岗位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试行)制定;管理岗位可参照现行干部职务晋升的相关规定制定。

  3.岗位说明书按内设机构分别装订,内设机构1册,单位人事部门1册。装订原则是:在同一内设机构,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顺序;同类岗位按岗位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

  (四)广泛听取本单位工作人员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认定岗位等级

  岗位等级认定的办法和程序,按《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执行。

  七、岗位设置实施

  根据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岗位等级、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人事管理权限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兑现岗位工资。

  八、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验收确认

  (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验收确认。人事行政部门要采取重点督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验收确认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主要看:岗位设置方案是否经过核准;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和签订聘用合同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上的规范性要求;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是否明确具体;岗位等级是否按程序经过认定,是否按认定的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人员对象是否为在册的正式职工,进人手续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规定要求。

  (三)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验收确认时,单位要提交申请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确认报告、经核准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等材料。主管部门要将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验收确认情况综合汇总后,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由本单位确认,并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确认后,事业单位填报《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结果确认备案表》、《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结果花名册》,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有关部门按备案结果兑现岗位工资。

  九、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

  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确保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对结构比例进行核准。事业单位填报该试行办法中附表27和《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册》中的《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时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现状表》。

  (二)按《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对岗位等级进行认定。

  (三)根据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岗位等级,按人事管理权限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

  (四)按本工作规程第八条的规定,对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进行验收确认,依据备案结果,兑现新的岗位工资。

  附表:《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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