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质〔2016〕59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质量品牌提升“十三五”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质检总局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