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有关事项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索 引 号 PLQTS0032-N2015-0003483 发布机构 本站原创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5月26日
主题分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阅读次数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有关事项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法秘函[2015]314

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报送的《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审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府法发[2015]1号)收悉。经研究,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就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有关事项适用法律问题,答复如下:

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报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

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批复的,可以以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15416



  上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下一篇: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主办:手机bt365 办公电话:0933-6466567 邮箱:postmaster@plqts.gov.cn
技术支持:甘肃万方网络 电话:0933-8236393 陇ICP备13000569号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