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PLQTS0032-N2015-0004518 发布机构 平凉市质监局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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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增强质量监督监管效能,提升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简约性,有效实施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指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时,通过摇号、电子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和将随机检查工作情况公开的检查。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开公正、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随机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检查方式明确规定,不适用随机检查方式的;

(二)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

(三)根据风险评估、信用评级等结果,不宜开展随机抽查的;

(四)国务院、质检总局、省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其他特定监督检查事项。

第五条  省局法制宣传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省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局)和省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各执行机构)依据省局随机检查事项清单,负责具体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并开展对基层指导工作;省局科技信息处负责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系统开发、维护和更新,省局宣传信息中心负责操作平台日常管理,负责随机抽查信息数据与其他省直部门的传输、共享工作;省局质量处负责抽查结果企业质量信用的公示;计财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随机抽查工作经费、车辆等保障工作。

省局法制宣传处、机关纪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执行机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各执行机构依据省局制定的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将各自承担的随机检查事项录入操作平台。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各执行机构应当从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中,结合专业要求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操作平台,作为随机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检查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执法岗位、执法证号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八条  各执行机构确定事中事后监管随机检查对象,结合专业门类、行业分类、风险等级、信用等级、安全隐患等级、管理层级、分布地域等因素建立随机检查监管对象名录库,录入操作平台。

随机检查监管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第九条  各执行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工作方案,明确被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具体应当包括监管要求、实施程序、执法检查人员要求、检查的时间段、检查对象应符合的条件、随机检查方式、比例和频次以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条  各执行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应当通过操作平台,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随机检查监管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

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

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各执行机构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应当随机抽取,现场打印、公布抽选结果,并经执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法制宣传处和机关纪委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

第十一条  各执行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的随机检查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对于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监管对象,应当提高检查比例、频次。

第十二条  各执行机构应当按照省局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和经批准的检查工作方案实施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公正文明执法,如实记录执法检查情况,确保检查结果的合法、准确和真实。

第十三条  各执行机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在收到检验结论后,形成检查报告。如提出复检或者检验检测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检结果或者检验检测异议处理后,形成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各执行机构应当在检查报告形成后,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各执行机构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管辖原则移交所在辖区质监部门,接受移交的质监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并按时上报省局,各执行机构应进行跟踪督导。

第十六条  各执行机构应当建立被检查对象信用档案,将检查结果和立案查处情况通过操作平台录入到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各执行机构要依据省局《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随机检查全过程的情况和依法实施检查的结果,以印发通报、省局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社会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执行机构应当建立随机检查工作档案,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随机检查工作档案包括:经批准的随机检查工作方案;经执行机构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的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记录;执法检查人员现场检查记录;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证据;行政处罚案卷或移交被检查对象所在辖区质监部门立案查处及查处结果反馈的有关证据;检查报告;公开检查情况和结果的有关证据等。

第十九条  各执行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应当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不得私自泄露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执法人员在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全省质监部门随机检查工作按照省局和当地政府的部署组织实施。省局负责制定工作规范,制定工作计划,安排部署随机抽查工作,实施上级部门部署的随机抽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市级局随机抽查工作。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上级部门部署的随机抽查工作,安排部署本辖区随机抽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县级局随机抽查工作。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上级部门部署的随机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随机抽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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