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计量检定工作
理依据
《计量法》第二章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基本流程
申请材料
《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受理表》
示范文本及常见
错误示例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免费检定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0933-4166223
受理机关(单位)
甘肃省计量测试检定东部分中心
备 注
说明:“办理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